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4478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
法定代表人:黄世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兆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蕫新伟,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波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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