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1777号之二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51537。
法定代表人:王国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化州市下郭区下***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法定代表人:梁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八层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
被告:**,男,1961年2月16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市辖区。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1元、减半收取计100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5010.5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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