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宏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1718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51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法定代表人:*荣照。
被告:肇庆高新区宏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汽车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64575627。
法定代表人:*灏。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宏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万元且就剩余工程款100800元的支付达成和解意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计2436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邵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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