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04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35号。法定代表人:琚世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4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薛景浩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