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信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信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冯亚青,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琚世国,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桂侠,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信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91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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