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执48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季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1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4,34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8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合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登记经营地法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产线索
2019年4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凯户籍地法院调查其下落和财产线索
2019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未实际到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书 记 员


邱 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