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033号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2501-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