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0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2501-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803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6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7,6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