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035号之一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2501-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776元,由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