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032号之二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2501-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80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1,19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98.4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