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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032号之一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2501-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29元,减半收取计664.50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合计1,296.50元,由原告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