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914号
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西三巷**土产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琳,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