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1民初693号
原告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地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案双方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据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十七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1675元,退还原告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