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麻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郭忠耀,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702民特8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3081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农民工工资账户不支持冻结、扣划,有车辆已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特89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方晋峰
审判员 柴富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