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XX乡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5W。
法定代表人郭忠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8P。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110806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15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涛
审判员廖亮
审判员唐卫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