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4928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特2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费1339814.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02执49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