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新津百草园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纪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韩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生,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新津百草园园艺场与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793.00元,执行费137.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代德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旭刚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家旺
书 记 员 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