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初49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佰信大药房商苑街店。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南泰路333号四季花城小区门面房。
负责人:梁亚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系药房员工。
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杨传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佰信大药房商苑街店、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