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初48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佰信大药房瓦北村店。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瓦北村。
负责人:梁亚哲。
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杨传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兴,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佰信大药房瓦北村店、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