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内乡菊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3656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对原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菊潭医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5民初365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325民初3656号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行“2021年1月23日”,补正为“2020年1月23日”。第五页第十三行“即8762692.77元×70%为6133884.94元。扣减被告已付的20万元,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货款额为5933884.94元”,补正为“即8762692.77元×70%为6133884.94元,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货款额为6133884.94元”。
第六页第二十行“货款5933884.94元”,补正为“货款6133884.94元”。
审判员  冯剑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