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方城益民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30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48902545。
法定代表人:杨传儒,任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2MJY186854K。
法定代表人:张硕。
住所地:方城县。
关于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城益民中医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方城益民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药款390935.4元。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2元,由被告方城益民中医院负担。因方城益民中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名下有证券数据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向周围群众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拟对被执行人方城益民中医院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药款390935.4元及利息、受理费3582元。本案未能执行到位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2执3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贾建锋
代理审判员  ?韩冰
代理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