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营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896号 原告:东营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渤海阳光*期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093348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坤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占有东坤公司的货款本金97,475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负担。 事实与理由: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未来公司)申请执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广执字字第1351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起、***分三期向未来公司支付案款共计380,000元。***在此期间担任未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通知**起、***将涉案货款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但***仅向未来公司交回282,525元,尚有97,475元涉案款项未交回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未来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未来公司尚欠东坤公司人民币本金981,450元及相应利息,未来公司在2019年2月29日与东坤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对***的债权转让给东坤公司,并针对债权转让向***进行了通知,现东坤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东坤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债权转让应在通知到债务人后生效,***未收到未来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未生效。即便债权转让有效,***与原债权人即未来公司之间并无欠款,故东坤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坤公司的起诉内容及提交的证据,***作为当时东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东坤公司收受货款系职务行为,其与东坤公司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东坤公司主张***因履行职务行为收受货款未予交回,且数额较大,东坤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营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景素文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