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赵计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桂园凤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幢(3层312-1)。
法定代表人:杜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敬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赫(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建设,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19幢006号。
法定代表人:蒋杰,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立新
审 判 员 禹明逸
审 判 员 王 峰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吴铭奂
书 记 员 闫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