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赵计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凤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幢(3层312-1)。
法定代表人:杜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敬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恒赫(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建设,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凤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恒赫(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明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赵 彤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