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赵计存,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与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