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宏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3217号
原告: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林科所左侧第五家。
法定代表人:郭启文,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宏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储洋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扣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陆厚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宇昕,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乾,系公司员工。
原告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用1867元。原告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襄阳市恒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秀伟
书 记 员  章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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