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号宝龙城市广场3号楼1单元1层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12279T。
法定代表人:陈守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
法定代表人:陆厚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圣茂公司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2449号案件中已向中铁四局主张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而在本案中,圣茂公司又向中铁四局再次主张案涉工程外墙保温项下水泥砂浆的工程款(劳务费)及逾期利息,两次起诉均基于同一份《抹灰装饰施工合同》及鉴定报告,故本案与关联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重合,应予查明。此外,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中水泥砂浆的鉴定价格有异议,该部分价格在鉴定报告中系单独列明,但是否需要单独计算,以及18.81元/㎡的单价是否已经包含了水泥砂浆的劳务费,亦应予以查明。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潘伟荣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兆云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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