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720号
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
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