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981号 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滕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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