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981号
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