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陶庄村大陶。
法定代表人:曹义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石桥自然村以南108号。
法定代表人:魏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签收了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邮寄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并未按该通知书要求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在该时限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郝静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