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05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695(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练毛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豫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北京和宇睿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221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和宇睿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豫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永公司)、被告北京和宇睿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宇睿智公司)、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六公司,合述称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