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50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纪飞,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斯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同煤和煦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马官屯村梁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与被告山西同煤和煦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以双方已解决完毕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已预交1650元),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