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皖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储凯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赵冰,被上诉人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金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对屋面瓦螺钉进行除锈处理,保证符合使用要求;2.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承包施工的钢结构厂房的时间是2013年8月19日,2014年9月5日上诉人施工完毕后撤离现场,被上诉人在撤离现场报告上签字认可。2014年9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并在《钢结构工程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从2014年9月——2020年4月,早已超过最长五年的保修期限,而一审判决上诉人对通风气楼、屋檐天沟、侧面外墙彩钢瓦及车间内部的钢管、吊架进行防腐处理没有合同依据。2.一审判决对屋面瓦、螺钉无偿更换也是错误的。因为屋面瓦、螺钉松动只是少数部分,生锈可以除锈,螺钉松动可以加固,并非一定要更换来解决。退一步讲,屋面瓦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也是双方认可的,上诉人报价单上有具体的厚度数据,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报价单并盖章,如果被上诉人坚持上诉人提供的屋面瓦厚度不够,也已经验收合格,只能采取降价方式处理,而不是更换。
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机电公司)辩称,1.本案系上诉人未正确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所造成的工程屋面漏水房屋屋面锈蚀更换未果;2.上诉人是交付之后维修未果拖延过期,而双方另行约定的保修期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3.对于螺钉和屋面的更换,系质量存在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且上诉人已经经过多次更换均不能达到要求;4.因上诉人未正确履行合同,工程存在瑕疵,已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是为了解决问题。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昌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金阳金属公司对所施工的钢结构1号厂房进行修理、更换、重做(1.对屋面通风气楼做防腐处理;2.整个屋面更换符合设计要求的彩钢瓦《建筑专业施工设计统一说明(二)》,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3.对屋檐天沟生锈部分进行处理,在原屋檐天沟内加一层不锈钢天沟;4.螺钉要求更换渡铝锌的螺钉;5.对侧面外墙彩钢瓦及车间内部的钢管及吊架等要求做防腐处理);二、判令金阳金属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三、判令金阳金属公司承担评估费用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9日,发包人宏昌机电公司与承包人金阳金属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宏昌机电公司将位于潜山县(市)经济开发区1号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金阳金属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708万元,工期90天。2014年9月5日,金阳金属公司安装完工撤离现场。2014年9月16日,双方对案涉厂房进行结算,出具一份《钢结构工程对账单》。交付后,自2016年起,因该厂房存在质量问题,宏昌机电公司一直要求金阳金属公司维修,金阳金属公司也多次上门进行维修。2017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涉案厂房存在的三个问题:1.发现天气起大风时屋面多处有响声;2.铺房与钢构交界处多处漏雨;3.窗户边部分墙板长度尺寸不够长,暂用胶处理,如时间长可能漏雨,上述三大问题经双方协商在本年度进行免费维修,本工程金阳金属公司免费维修,且延期十年免费维修”。宏昌机电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对案涉厂房办理了产权登记。2020年9月14日,宏昌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案涉工程施工图纸,法院依法调取了《钢结构维护系统材料表》,该材料表对屋面外板约定“板型:360°直立缝边型滑动型屋面;基板要求:镀层类型为热镀铝锌板、公称厚度≥0.6、镀层单位面积重量(双面)>150g/㎡、成分重量比为铝55%、锌43.5%、硅1.5%;涂层要求:涂层类型为高耐候聚酯、证面5um环氧树脂底漆20um高耐候聚酯面漆、反面5um环氧树脂底漆15um聚酯面漆”,墙面外板约定“紧固件固定连接彩板;基板要求:镀层类型为热镀铝锌板、公称厚度≥0.5、镀层单位面积重量(双面)>150g/㎡、成分重量比为铝55%、锌43.5%、硅1.5%;涂层要求:涂层类型为高耐候聚酯、证面5um环氧树脂底漆20um高耐候聚酯面漆、反面5um环氧树脂底漆15um聚酯面漆”。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宏昌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钢结构厂房屋面外板的彩钢瓦及螺钉进行质量鉴定。法院遂委托安徽省岑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皖岑(2020)质鉴字第1212号鉴定报告,结论为;案涉彩钢瓦镀层表面成分、镀层单位重量(双面)与《钢结构维护系统材料表》中约定的数值不一致,镀层单位重量(双面)偏小导致彩钢瓦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出现锈蚀情况;涉案螺钉在安装过程中表面锌层会脱落,导致螺钉失去防锈能力,出现锈蚀情况。宏昌机电公司支付了鉴定费用5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宏昌机电公司要求修理的部分是否在保修范围;二、案涉厂房屋面瓦、螺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需要更换、重做;三、金阳金属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一,宏昌机电要求金阳金属公司对案涉厂房屋面通风气楼、屋檐天沟生锈、侧面外墙彩钢瓦及车间内部的钢管及吊架等进行修理,因2013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2017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均对厂房防水、渗漏等问题维修进行了约定。宏昌机电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修理的部分均涉及渗漏的问题,且双方多次对厂房存在的问题如何修理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金阳金属公司亦均同意修理,故宏昌机电公司要求对该部分进行修理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厂房屋面瓦、螺钉的质量问题,屋面瓦、螺钉已经过安徽省岑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应确认屋面瓦渗漏生锈及螺钉生锈系金阳金属公司未按宏昌机电公司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的。金阳金属公司提出双方对屋面瓦的材质进行了变更,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金阳金属公司辩称,案涉厂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证明厂房是合格的。法院认为,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社会大众对有关房屋质量的基本认知。对屋面瓦、螺钉生锈的质量问题,金阳金属公司提供厂房产权登记等书面证据均不能有效对抗屋面渗漏的事实。关于金阳金属公司主张自己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重新更换、重做的费用问题。法院认为,因现有屋面瓦材质与设计图纸不符,存在质量隐患,仅修理不能保证屋面瓦生锈等问题得到解决。宏昌机电公司要求对案涉厂房屋面瓦、螺钉进行更换、重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金阳金属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因金阳金属公司原因,屋面瓦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金阳金属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对金阳金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进行约定。宏昌机电公司要求金阳金属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是依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该协议约定“以上三大问题经双方协商在本年度进行免费维修,本工程我公司承诺延期十年免费维修,出现问题如不及时处理,甲方自行找人维修,承包方除承担相关费用和其他损失外,须承担伍万元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金阳金属公司在出现问题之后,一直都在积极的维修,也提出了相关的维修方案,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问题未及时处理,金阳金属公司并未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宏昌机电公司要求金阳金属公司承担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号××房的屋面通风气楼、屋檐天沟、侧面外墙彩钢瓦及车间内部的钢管、吊架进行防腐处理;二、被告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号××房的屋面瓦、螺钉进行无偿的更换,屋面瓦的更换标准为符合厂房建筑专业施工图文件中《建筑专业施工设计统一说明(二)》(图号:AA703H11-JC020-S102)要求,螺钉更换为符合镀铝锌标准;三、驳回原告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2000元,共计53050元,由原告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050元、由被告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提交的证据亦未申请复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对案涉厂房的屋面瓦、螺钉按相关标准进行无偿更换,是否适当。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8月19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约定保修期为五年,但2017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诉人在协议中承诺对案涉工程延期十年免费维修。上述约定系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超过五年保修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二,案涉厂房的屋面瓦、螺钉已经过安徽省岑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彩钢瓦(屋面瓦)镀层表面成分、镀层单位重量(双面)与《钢结构维护系统材料表》中约定的数值不一致,镀层单位重量(双面)偏小导致彩钢瓦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出现锈蚀情况。案涉螺钉在安装过程中表面锌层会脱落,导致螺钉失去防锈能力,出现锈蚀情况。由此并结合现场情况,原判确认屋面瓦渗漏生锈及螺钉生锈系金阳金属公司未按宏昌机电公司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有事实依据。另,因现有屋面瓦材质与设计图纸不符,存在质量隐患,仅修理不能保证屋面瓦生锈等问题得到解决,上诉人称不应对案涉厂房屋面瓦、螺钉进行更换、重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平
审 判 员 陈 铜 林
审 判 员 胡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德智书记员王益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