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881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81098006215F。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275540XH(1-1)。
法定代表人:章阳,男,该公司总经理,住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桐)市监罚字(201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桐)市监罚字(201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桐)市监罚字(201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姚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