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3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5弄3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51759726F。
法定代表人:叶桂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汇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龙板山工业园区SGYP(2015)00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441185040。
法定代表人:倪国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金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彩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盛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