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庆民初字第4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建平。
被告丽水中盈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平、丽水中盈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建平支付所欠挖机费5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建平支付所欠挖机费5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的起诉。
审判员练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