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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307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慧涛,浙江省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月,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谢元飞,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中盈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46796M,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市场路22号2楼。
法定代表人:林毅,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月、谢元飞、**、丽水中盈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表示被告丽水中盈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案涉款项,故申请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振宇
代书记员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