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432号
申请人:太和县中大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路望和新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X5TL0D。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太和县华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路西侧文明西路北侧103、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TW7EXE。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222执4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徐卫东
审判员 左轩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家伟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