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1民初112号
原告:河北华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山神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CJLQX44.
法定代表人:陈春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玉,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82525。
法定代表人:王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抚宁区。
原告河北华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华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玉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日
书记员 李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