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志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74号

申请人:河北志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卧佛堂镇回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92090114N。

法定代表人:李蕴学,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中秦兴龙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82525。

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

申请人河北志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志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志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