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邦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昌黎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501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邦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28号楼118。
法定代表人:赵晓慧,总经理。
被告:昌黎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工业园区西区兴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191号中秦兴龙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德源。
被告: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常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航。
被告: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中南广场(东区)2号楼-3-2006。
法定代表人:刘政。
被告: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环路东头北侧武城县返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月娥。
原告天津金邦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16640.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被告昌黎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票号为230810000530120201130784415673,票面金额为516640.67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此后该汇票经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连续背书,最后由被告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该票据经多次连续背书,原告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在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了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故成讼。
五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