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179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彪。职务: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82525。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贵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