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277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兄),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高建武,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高建武之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82525。

法定代表人:王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迪,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华与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因诉讼过程中朱文华已死亡,朱文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高建武依法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三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宝瑞

人民陪审员  丁杰慧

人民陪审员  阚宝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