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2305号
原告: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谁区施集镇花山北街4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33401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64050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宋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