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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财保14号
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婷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承安,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三期滨江新区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詹宏,经理。
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A1幢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22745号)。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6月4日,安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