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民终2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02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