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保75号
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1339。
法定代表人:胡婷婷
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开发区三期滨江新区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81851G。
法定代表人:詹宏
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