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03民初2198号
原告: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环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自龙,该公司主任。
原告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桂生
代理审判员  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  李邦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