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827执恢24号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江县××镇××号楼××号楼××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德智
书记员 章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