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施家和,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施家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皖0802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施家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802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